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募捐财产按照约定或者计划用途使用后有剩余时,募捐人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