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期限届满时终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
募捐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际募捐的起止时间;
(二)募捐财产的种类及数量;
(三)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赠财产种类、数量或者价值,捐赠时间;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捐赠人对募捐情况公告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
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