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