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