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