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一)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两年的;

(三)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