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