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