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二)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