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