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60%以上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