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其他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