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其他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