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