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