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