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了规范本市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