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后,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