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