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各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