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