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九条有效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服务任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全市防疫站、妇幼保健所、乡(镇)卫生院应达到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所需经费由乡级财政列入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