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培训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