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珍贵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二)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设施;(三)其他破坏老司城遗址、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