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挤占或者改变用途。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科普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有关规定在科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