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所在地的社会单位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