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等奖励项目对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对取得国家或者市级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授权,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