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