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