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开展产业技术攻关,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支持中央在渝科研机构、市外科研机构和国(境)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