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审批、监督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港口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