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资金:(一)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清江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二)按规定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四)其他资金。以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审计部门对以上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