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防治结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清江保护与开发。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