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