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旗和各苏木(乡、镇、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定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草原的总体规划,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对自治旗草原资源的重点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