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按照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会议日程安排,参加专门性问题的讨论和在大会上发言;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