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前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
(二)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
(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安排,进行大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