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代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表列入传达、阅读文件人员范围。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达、阅读有关文件作出安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