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