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