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