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