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