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