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