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