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