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与代表进行沟通。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