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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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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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