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