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