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十三条已修改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