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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