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对执业医师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责令暂停三个月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